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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3050.com发布时间:2025-06-04 10:23:45 点击量:
近日,记者从临猗法院获悉,该县11岁的小杨偷拿家中6600元,找小店店主代充游戏币,最高一天充值2500元,等其父杨先生发现时,6600元已被花光。小杨的父亲找店主想要索回钱款被拒绝,此事最终闹上了法庭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:该服务合同关系无效,店主归还一半款项。
店主明知小杨是未成年人,面对大额游戏充值不经问询,未加制止,应承担责任,要求原告返还6600元。
杨先生的儿子充值的6000余元是“是多次充值,不是一天充值”,且不但为自己充值,还帮同学充值,其行为合法有效;并且,杨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,未尽到监护义务,应对其儿子的行为承担责任,不同意其返款诉求。
杨先生儿子把钱交给店主,对方同意帮助充值游戏币,双方已构成服务合同关系。然而,孩子当时未满12岁,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面对多次大额充值,心智尚不成熟,缺乏自控力,而且在未经杨先生追认的情况下,该合同关系不具法律效力,合同无效。
同时,孩子频繁大额充值,店主理应秉持最大限度的审慎注意,确定是否经过家长同意。然而,店主不但未尽到审慎义务,反而利用其充值账户为未成年人充值,其行为存在过错。另外,事情在事发一个多月后才被发现,原告杨先生疏于监管,而儿童拿钱应经家长同意,也属于社会伦理常识,因此,杨先生父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主审法官称,《合同法》及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11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高额消费超出了其能力范围,应属无效、可撤销行为。另外,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。
临猗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定:杨先生的儿子和店主之间的网络充值服务合同关系无效;因双方都有过错,对于造成的6503元损失,各自承担50%,即店主返还给杨先生3251.5元。
鉴于此,主审此案的韩法官也想提醒商家,做孩子的大生意,要取得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同意。否则,很可能被认定交易无效。当店家与未成年人发生交易,应当要注意其所购买物品应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状态相符,尤其是与未成年人发生大额交易时,应当在确保其法定代理人知晓的前提下交易,否则,店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合同法四十七条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,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,该合同有效,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,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”。
第五十八条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